把法規政策制定好、執行好,假結婚、假離婚的現象自然會減少甚至絕跡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假離婚、假結婚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14項聯合懲戒措施。當事人在申請救助、銀行貸款、乘坐飛機高鐵等多方面受到影響和限制(4月2日澎湃新聞)。
從報道來看,所謂的婚姻登記嚴重失信,是指在結婚或離婚登記過程中,為達到某種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證或冒用他人名字等進行婚姻登記,致使婚姻登記信息失真。這與我們平時所說的假結婚——先結婚,達到某種目的(比如為了在大城市落戶、孩子在大城市上學等)后再離婚,以及假離婚——先離婚,達到某種目的(比如貸款、在限購區域購房等)后再復婚,是明顯不同的。所以,各地相關部門在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時要注意甄別,分清狀況,以免造成誤傷。
保證婚姻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是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義務。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證或冒用他人名字等進行婚姻登記,本身就是以虛假身份信息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種婚姻登記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也需依情節輕重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比如在偏遠農村,受根深蒂固的早婚理念影響,很多年輕人在未到法定婚齡時,便使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對家庭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如果說以前我們對這種現象還比較漠視,那么到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對此應當給予高度重視。
在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之時,婚姻登記部門也應反思: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證或冒用他人名字,為何能夠成功登記結婚或離婚?恐怕這也與審核疏漏有關。在一些地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甚至是未成年人就能登記結婚,結婚登記還有請他人代勞的情形,據說還有僅夫妻一方就成功離婚的奇聞。可見,造成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并不全是當事人的錯。開展聯合懲戒只是事后措施,相關部門更需要做好事前審查身份證、戶口簿信息等功課。有的地方已啟用人臉識別系統,通過刷臉登記,就是為了從技術上防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婚姻登記。
此外,“結婚—落戶—離婚”以及“離婚—買房—復婚”之類的假結婚和假離婚,雖然也可以算作婚姻登記失信行為,也是為了撈取不當利益,同樣應該予以譴責、打擊和規范,但是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并沒有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證或冒用他人名字,而是拿著真實的證件,完了婚姻登記的法定程序,理論上講是真實有效的。換言之,從法律上看,只要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時出具的身份證件真實有效,也就不是婚姻登記嚴重失信行為。對假結婚、假離婚不能按照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的情形論處。
對這種假結婚、假離婚應該怎么辦?一般而言,我們只能以鉆制度空子為由對其予以譴責。筆者認為,相關部門必須完善相關法規政策,使之更趨合理,更加穩定,以免別有用心者有漏洞可鉆。此外,還要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假結婚、假離婚的不利后果,警示老百姓切莫為謀取不當利益而假結婚、假離婚,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總之,把法規政策制定好、執行好,假結婚、假離婚的現象自然會減少甚至絕跡。
版權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半月談網"的所有作品,均為半月談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任何報刊、網站等媒體或個人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 鏈接、轉帖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布。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需授權,點擊 獲取授權